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做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