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规定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市地方性法规废止案。

法规废止案的审议和表决,依照本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执行。

市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但是由其他的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