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方可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