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逐条进行审议或者审查,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提案人以及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回答询问。有关的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