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过程中,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