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现有项目使用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换。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