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正常状态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