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正常状态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