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和维修养护。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