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