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