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广播、电视、刊报、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开展佛光寺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宣传活动,增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公众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