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广播、电视、刊报、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开展佛光寺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宣传活动,增强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的公众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