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破坏或者影响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行为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报告。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