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佛光寺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投资、设立公益性基金、提供技术、宣传咨询、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佛光寺文化景观的保护、修缮、展示、研究、交流和传承等。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