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业临时工与用工主体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农业临时工与用工主体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用工合同。用工主体能做到每日结算报酬的,用工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报酬不能每日结算的,用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用工之日起三日内签订。书面用工合同自用工主体与农业临时工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用工合同文本由用工主体和农业临时工各执一份。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