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农业临时工权益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农业临时工权益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对农业临时工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查处有关拖欠农业临时工报酬的案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临时工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有关拖欠农业临时工报酬的案件;通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业临时工免费提供工作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工作介绍服务,向用工主体和农业临时工免费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和用工合同范本。引导用工主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监督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主体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农业临时工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镇综合执法中队查处有关拖欠农业临时工报酬的案件。
(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督促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临时工提供法律援助,协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为农业临时工提供法律服务。
(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业临时工权益保障,调解用工纠纷。开展农业临时工生产安全情况常态化巡查,处理有关拖欠农业临时工报酬案件。配合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司法行政等部门完成农业临时工权益保障的其他交办工作。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