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黎医药工作的领导,将黎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黎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黎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黎医药的普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黎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民族、市场监管、林业、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黎医药保护与发展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辖区内的黎医药保护与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