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黎医药是黎族医药的统称,是自治县黎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黎族人民对自然、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康养体系。

在本自治县内从事黎医药预防、诊疗、保健、康复,黎医药教育、科研、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黎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