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目录和分类指引投放指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