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