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