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二)未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的;(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四)未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