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

(二)未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未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