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申请司法确认、提起公益诉讼以及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机制。探索以公益基金等方式提升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