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统筹资金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与建设、先进技术研发等给予支持,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