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法监督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尾矿库治理等工作,防范化解矿山领域生态环境风险。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