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资源调查与认定,加强对山峰、森林、草甸、湿地、瀑布、峡谷、溶洞、梯田、古树名木等生态景观和自然遗迹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