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分类明确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