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国家规定的相应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无照经营,禁止强制消费。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