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包装饮用水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包装饮用水生产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