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饮用山泉水产业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鼓励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进行整合,实现生产、经营、品牌一体化。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取水量范围内充分利用好罗城饮用山泉水水资源,不得擅自转让取水权,不得有批准开采后怠于开采或者无故停止开采等行为。地方法规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