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未依法作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参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