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五十五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