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