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第六十七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