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对实行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