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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评估和论证,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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