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编制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每年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