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修改文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