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修改文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