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论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