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统一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分歧较大的,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