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