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应当确定法规草案的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提案人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说明原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