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一条有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变更和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