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对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未规定的内容,适用《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