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看护、子女入学、老人赡养等方面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等方式为投资项目提供人才供给和用工保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