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与其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的审议、审查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成员、人大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