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