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