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大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