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大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