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网络征询等形式。
对涉及较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征询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对涉及专门技术或者其他专业性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予以反馈。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不同意见时,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