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可以与三亚经济圈有关自治县以及其他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聚焦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的起草、论证、宣传、实施、修改、清理、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